日期

2025-01-22

案號

KSDM-114-聲-79-20250122-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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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個案件是關於黃政欽因為犯了毀損他人物品和幫助洗錢等罪,被判了好幾個刑期。他向法院聲請決定這些刑期要怎麼執行。高雄地方法院最後裁定,黃政欽總共要執行有期徒刑五個月。這個裁定是法官參考了他的犯罪情節、造成的損害、犯後態度,還有他自己提出的家庭、經濟狀況等因素後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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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政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執聲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政欽因毀損他人物品等罪,共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有期 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理 由 一、受刑人黃政欽因毀損他人物品等罪,共2罪,經本院及橋頭 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 二、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審核受刑人 之犯罪手段、所生危害、犯後態度(詳原判決書)。暨受刑人於本院114年1月22日訊問時所述家庭、經濟、教育、健康   、本件定執行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第1項、刑法第50條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附表 確定判決案號 所犯罪名及所處有期徒刑 備    註 1 高雄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上字第150號 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院113年簡字810號判決上訴經駁回 2 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金易字第25號 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部分 ,非本件定執行刑33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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