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0-14
案號
KSDV-113-聲再-8-20241014-1
字號
聲再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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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8號 再審聲請人 菘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正炫 代 理 人 王立中律師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高屏分局間 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民國113年8月12日本院113年度簡聲抗字第5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元,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再審聲請。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同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再審聲請不合法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2條第1項規定,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本院113年度簡聲抗字第5號確定裁 定聲請再審,依法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未據繳納。限再審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周玉珊 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