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6
案號
KSDV-113-訴-15-20250306-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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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惇娟 住○○市○鎮區○○○路00號00樓之0(林少尹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辰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4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 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 明文。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 ,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 書暨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