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21

案號

KSDV-114-司促-2967-2025022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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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告王慶和,說他借錢沒還。王慶和跟中信銀借了兩筆錢,一筆是112年12月借的437,325元,另一筆是111年11月借的390,000元。中信銀說王慶和沒按時還錢,所以要求他把剩下的本金和利息一次還清,總共要還710,230元,外加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果王慶和不服,可以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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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6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王慶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零貳佰參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慶和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437,325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2月20日起至民國119年12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10日止累計413,128元正未給付,其中400,751元為本金;12,37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王慶和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3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15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6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10日止累計297,102元正未給付,其中293,154元為本金;3,94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2967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00751元 王慶和 自民國114年02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13.72%計算 002 新臺幣 293154元 王慶和 自民國114年02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 5.65%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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