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6

案號

KSEV-113-雄小-2331-20241226-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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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告陳釩岑,要求償還借款。法院判決陳釩岑需要支付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台幣84536元,外加從112年7月22日起算的利息,年利率為13.53%。訴訟費用1000元由陳釩岑負擔,並且要從判決確定後的隔天開始,額外支付年利率5%的利息。這個判決第一項可以先強制執行,但如果陳釩岑提供84536元作為擔保,就可以免除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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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33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 吳承翰 被 告 陳釩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伍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二 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五三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肆仟伍佰參拾陸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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