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KSEV-113-雄簡-2700-20241230-1
摘要
蘇鈺婷告彭佼損害賠償,但還沒繳裁判費。法院說,要她在收到裁定後五天內補繳3750元,不然就駁回她的訴訟。這個裁定不能上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700號
原 告 蘇鈺婷
訴訟代理人 李慧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佼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