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3

案號

KSEV-113-雄簡-2801-20241223-1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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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何明賓告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想要確認一張本票債權不存在。法院覺得他沒有按規定繳裁判費,所以就駁回了他的訴訟。簡單來說,就是因為沒繳錢,所以法院不受理他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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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801號 原 告 何明賓 被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原告訴請確認被告持有以原告為發票人、發票日為民國112 年10月19日,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104,400元其中之78,300元及自113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之本票債權不存在,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11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該裁定業於113年12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按前開裁定於113年11月25日寄存於原告住所之轄區派出所,自斯時起算10日,於000年00月0日生送達效力),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案件繳費查詢單、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為憑,依前引規定,原告起訴為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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