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30

案號

KSEV-113-雄補-2567-20241230-1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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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告吳恭麟即召誠車業,是因為停車費的糾紛。但普客二四公司還沒交裁判費,所以法院要他們在七天內補交,不然就要駁回他們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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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567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丁鈺揚 被 告 吳恭麟召誠車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恭麟召誠車業間給付停車費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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