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日期

2025-03-11

案號

MLDV-114-重訴-25-20250311-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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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5號 原 告 吾愛屋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榮德裕 被 告 陳文誌 鍾紹英 楊德輝 何容燕 賴誌勳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未繳納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憑,茲因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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