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10

案號

NTDM-113-交重附民-10-20241210-1

字號

交重附民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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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份南投地方的法院裁定。陳紫惠和陳伯維對呂家銘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因是過失致死案件,想要求損害賠償。但法院認為案情比較複雜,需要比較長的時間才能審判結束,所以決定把這個民事訴訟移到法院的民事庭去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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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 附民原告 陳紫惠 陳伯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豪祐律師 嚴庚辰律師 附民被告 呂家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33號),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陳韋綸 法 官 廖允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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