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0

案號

NTDM-113-投簡-631-20241220-1

字號

投簡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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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謝尊九因為妨害性隱私的案件被檢察官起訴,法院本來打算簡單判決就好,結果發現謝尊九已經在113年12月6日過世了。所以,法院決定撤銷之前的簡易判決,改用正常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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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投簡字第6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尊九(已歿)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13年度偵字第3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六日所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 予撤銷。   理 由 一、被告謝尊九(已歿)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等案件,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被告已於113年12月6日死亡,是本案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書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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