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日期
2024-12-18
案號
NTDM-113-附民-414-2024121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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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414號 原 告 鄭如珊 訴訟代理人 鄭評奇 被 告 葉家瑋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勵志中學執行感化教育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531號),經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葉家瑋被訴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 0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月11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531號判決,有該判決在卷可查。而原告於同年12月13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蓋本院收狀戳章可參,是其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被告所犯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終結,已無繫屬之程序可資依附,因此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惟原告尚得另行具狀提起民事訴訟(依制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規定,暫免繳納訴訟費用),或於本件刑事案件合法上訴第二審後,再行向該第二審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 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