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6
案號
OLEV-113-員小-394-20241126-3
字號
員小
法院
員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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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小字第394號 抗 告 人 薛鏗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浚瑋之繼承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 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 ,依上開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經本院於113年11月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於113年11月7日送達至抗告人,惟抗告人逾期並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故抗告人之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表明抗告理由(對於本裁定之抗告,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故抗告理由應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且應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火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