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公同共有物等

日期

2024-12-13

案號

PCDV-109-訴-2870-20241213-3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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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70號 原 告 游文吉 游博源 蔡偉志 蔡瑋凱即蔡瑋楷 游勝欽 游士賢 游两儒 游濟銘 洪聖賢(即游美燕、游重春承受訴訟人) 游惠裕(即游重春承受訴訟人)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游美鳳(即游重春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00號三樓 原告 游朝淵 游朝安 游朝期 游重孝 游重順 游舜智 游宗旻 游宗霖 游舜發 游舜旭 游信郎 蔡依萍 游家凌(即游常明之承受訴訟人) 游家偉(即游常明之承受訴訟人) 陳錦雲(即游常明之承受訴訟人) 游劉阿桂 上二十七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宏雯律師 林楷傑律師 原 告 游金龍(即游重春承受訴訟人) 吳雅雯(即游美燕之繼承人即游重春承受訴訟人) 游傑竣 游粘龍珠 游紋燕 游琇姬 吳麗紅 劉華中 劉華南 劉蕙芳 被 告 游永倫 莊富成 游文志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益群律師 被 告 游振峰 郭承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同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下 午四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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