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25

案號

PCDV-114-補-356-20250225-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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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56號 原 告 李嘉峻 被 告 唐筱筑 唐若芸 法定代理人 曾馨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分割 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1至3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 聲明係請求分割兩造之共有物為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地 號土地暨其上同段1557建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號3 樓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依兩造按應 有部分比例分配。揆諸前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 系爭房地所受之利益為準。而本件系爭房地之交易價值雖未經鑑 定,惟系爭房地同社區之建物,於民國113年2月間之成交行情約 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6萬8,419元(含土地)有本院依職 權調取實價登錄資料可佐,而系爭房地之建物面積為101.24平方 公尺【計算式:層次面積84.86㎡+陽臺11.65㎡+4.73(共有部分75 1.70㎡×持分1/159)=101.24㎡,小數點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再 以原告持有系爭房地應有部分3分之1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568萬3,580元【計算式:(101.24㎡×16萬8,419元)×1/3=56 8萬3,5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8,073元 ,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萬680元後,尚應補繳5萬7,39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劉婉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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