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11
案號
PTDM-113-金訴-822-20250311-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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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8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豪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91 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二月四日所為一一三年度金 訴字第八二二號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並由受命法 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法院為同 條第1項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91條、第273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馮豪杰因詐欺等案件,前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4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案有再行調查之必要,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命再開辯論,並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審判程序審理。 二、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同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因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前揭規定,併為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張雅喻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品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