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5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和國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債務人和國興業有限公司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
立登記資料,及陳報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請陳明本件起息日究係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民國114年3月
10日。
三、請提出服務費新臺幣(下同)3,976元、行動電話月租金945元
及違約金5,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催告函已送達相對人和國興業有限公司之釋明文件(
如: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須可看出送達地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PTDV-114-司促-2560-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