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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想對崔慈敏強制執行,因為崔慈敏欠錢沒還。但因為要執行的財產(富邦人壽的保險債權)在台北,屏東地方法院覺得這案子應該由台北地方法院來處理,所以就把案子移送過去了。如果對這個裁定不服,可以在10天內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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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10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郁珊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債 務 人 崔慈敏即崔家慈即崔企竹 住屏東縣屏東市復興南路1段1巷20弄16 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信義區)之保險相關債權。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