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07

案號

SDEV-113-沙簡聲-5-20241107-3

字號

沙簡聲

法院

沙鹿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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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的民事裁定,案號是113年度沙簡聲字第5號。主要是關於蔣敏洲聲請法官迴避的案件,但他對法院駁回他聲請的裁定提起抗告後,沒有繳納1000元的裁判費。法院現在要求他在裁定送達的隔天起5天內繳納,不然就會駁回他的抗告。而且,這份裁定是不能再抗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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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聲字第5號 抗告人即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8日本 院駁回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何世全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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