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5-01-16

案號

SLDM-113-易-787-20250116-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78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韋翰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856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周韋翰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訊問中均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contact@know99.com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