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09
案號
SLDM-113-訴-702-20241009-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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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0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晏群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所為之判 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貳、實體部分欄」第六項沒收部分之第 ㈢部分關於「238,000萬元」與主文所示不符,顯係誤寫,應予更 正為「238,000元」。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裁判於合法上訴或抗告中,或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貳、實體部分欄」第六項沒收 部分之第㈢部分關於「238,000萬元」與主文所示不符,顯係誤寫,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本院依職權更正為「238,000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