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26

案號

SLEV-113-士簡-930-20250226-2

字號

士簡

法院

士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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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93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張思婷 被 告 吳彥緯即吳嘉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9月27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一行第二十五字起至第二行第十 字關於利息起算日應更正為「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起」;主文第二項第二行第十四字起至第二十七字關於利息起算 日應更正為「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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