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日期
2024-12-27
案號
STEV-113-店小-762-20241227-2
字號
店小
法院
新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小字第7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世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瑞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 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㈠請求廢棄原判決。㈡被上訴人應給 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其上訴利益即為其受敗 訴判決之部分,而原判決係判命原告之訴駁回,是上訴人提起上 訴,其上訴利益即為其受敗訴判決之部分即1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