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CDM-113-中交簡-1626-20241114-1
字號
中交簡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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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16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信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39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信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 第13行所載「並經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7毫克」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遂於113年10月27日下午5時21分許,對其施以吐氣式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7毫克」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蔡信忠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顧政府機關一再宣導 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飲酒後騎車將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全民都應戒絕飲酒後騎車劣行,被告竟置上揭政府宣導為罔聞,仍第三度飲酒後騎車上路,並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查,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7毫克,所為於法有違,考量被告犯後坦認犯行,已生悔意,所幸未肇事造成他人傷亡或財物損害,兼衡被告過去已有2次公共危險、傷害致死等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15頁),素行不良,暨其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及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詳警詢筆錄內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內教育程度欄、職業欄及家庭經濟狀況欄等之記載,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速偵字第3957號偵查卷宗第2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殷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3957號 被 告 蔡信忠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南投縣○○鄉○○村○○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信忠前於民國99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法 院判決判處拘役40日確定,又於105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確定,於105年11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自113年10月27日上午10時許起至同日中午12時許止,在南投縣名間鄉之友人住處內飲用啤酒6瓶及食用含酒精成分之燒酒雞後,明知飲酒後已影響正常操控車輛之能力,駕車將足以危害公眾往來之安全,竟基於飲用酒類達相當程度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不顧大眾通行之安全,於同日下午4時許,自上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於同日下午5時15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旁時,因行車不穩而為警攔檢,並經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7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信忠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復有警員職務報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 報表各1份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通知單2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 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檢 察 官 殷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