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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告鄧景云,說鄧景云信用卡欠了十五萬多沒還,包含消費款、循環利息等等。中信銀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希望法院趕快命令鄧景云還錢。如果鄧景云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中信銀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去強制執行,查封鄧景云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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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90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鄧景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壹佰肆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鄧景云向債權人請領信用 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2日止累計151,143元正未給付,其中149,484元為消費款;1,659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090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5149元 鄧景云 自民國113年09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335元 鄧景云 自民國113年09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