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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三千世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但還沒繳足第二審的裁判費。法院之前已經裁定要求補繳,但上訴人後來縮減了上訴聲明。法院重新計算後,確認還需要補繳6210元。如果上訴人在收到裁定後五天內沒有補繳,就會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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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98號 上 訴 人 三千世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百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錦莉間請求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前經本院於114年2月26日裁定命上訴 人補繳後,上訴人於114年3月24日具狀減縮上訴聲明,爰依減縮 後之上訴聲明,重新核定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7萬26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1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 之1500元,尚應補繳6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