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04

案號

TCDV-114-司聲-61-20250204-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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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商業銀行告聖僑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和楊于儀請求清償借款,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法院裁定聖僑資訊和楊于儀應連帶給付第一商業銀行訴訟費用 146,728 元,並從裁定確定隔天起算利息,年利率 5%。如果不服這個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後 10 天內提出異議,但要繳納裁判費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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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王俊宜 相 對 人 聖僑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柏鈞陳柏君 相 對 人 楊于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46,728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11 3年度重訴字第366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而告確定,上情有本院調閱系爭事件上開訴訟卷宗查核無誤。第查,聲請人於系爭事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計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6,728元,此有本院收納款項收據影本在卷可憑,是以,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46,728元,並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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