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8-02

案號

TCEV-110-中簡-2358-20240802-3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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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起關於損害賠償的民事案件。原告張騰睿(即莊祐誠)對第一審判決不服,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上訴。法院發現上訴人尚未繳納第二審的裁判費,金額為新臺幣24,369元。因此,法院裁定要求上訴人在收到裁定後5日內補繳費用。如果逾期未繳,上訴將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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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358號 上 訴 人 張騰睿莊祐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姚玉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7,717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4,369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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