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智能分析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358號 上 訴 人 張騰睿即莊祐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姚玉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7,717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4,369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