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CEV-113-中小-4296-20250124-3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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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42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魏克仁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王勢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 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93,334元(計算式:100,000元-6,666元=93,3 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