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5

案號

TCHM-113-聲-1549-20241225-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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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廷育因為犯了詐欺、竊盜、傷害和組織犯罪等罪,之前已經被判刑確定。這次是因為這些罪要合併處罰,所以檢察官聲請法院來決定總共要執行多久的刑期。法院考量了江廷育犯的各種罪行,像是犯罪的類型、手法、時間等等,最後裁定他應執行有期徒刑兩年十個月。已經執行過的部分,會在執行的時候扣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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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廷育 住南投縣○里鎮○○路○段000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0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廷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廷育(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民國113年11月4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78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 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11月4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本院爰於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中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刑期以下之外部界限範圍內,參酌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曾定之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宣告刑總和之內部界限,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犯罪時間、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受刑人對法院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見本院卷第83頁),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已執行部分(即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自不能重複執行,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鍾貴堯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巧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受刑人江廷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 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8月9日晚間某時至隔日上午7時許間 109年1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緝字第271號等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3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易緝字第25號 109年度埔簡字第43號 判決日期 109年4月23日 109年8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易緝字第25號 109年度埔簡字第4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5月27日 109年12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備註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271號(已執畢)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64號(已執畢) 編      號 3 4 罪      名 詐欺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年11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2月間某日 108年10月間某日至108年12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75號等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7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174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174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18日 112年7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174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17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9月1日 112年9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353號 編號3至4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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