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NDM-114-簡-849-20250331-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8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泓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17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泓銘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小包(含包裝袋貳只,檢後淨重 分別為零點零陸公克、參點伍零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證據部分補充:本院搜索票1份 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陳泓銘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5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案件,應無觀察、勒戒先行規定之適用,本件聲請應屬合法,併予敘明。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陳泓銘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所施用之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爰審酌被告陳泓銘經觀察、勒戒後,再施用毒品,顯見其 控制力薄弱,難以自律,無法抗拒毒品之誘惑;兼衡其素行(見本院卷第9至23頁法院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警卷第3頁)、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並未危害他人法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扣案白色結晶2小包經鑑定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檢驗後淨重各為0.060公克、3.506公克乙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存卷足憑(偵查卷第25頁),自均屬第二級毒品無誤;而包裹上開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包裝袋2只,縱於檢測時將其內甲基安非他命取出,勢仍有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沾附其上無法析離,即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上開甲基安非他命及包裝袋2只均一併宣告沒收銷燬。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 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聖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1739號 被 告 陳泓銘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里○○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泓銘前因施用毒品,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 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2月9日釋放出所,由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5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不知悔改,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之113年8月29日15時許,在臺南市新營區新進路上之不詳加油站廁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置在吸食器內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另犯竊盜案,為警持搜索票於同日17時44分,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前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檢驗前各淨重3.516公克、0.075公克)等物,又因其為列管毒品人口,於同日20時26分經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泓銘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本署檢察官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098)、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檢體名稱:0000000U0098)、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 毒品罪嫌。至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檢 察 官 王 聖 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王 可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