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NDV-113-司促-22337-20241128-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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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33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林士揚 債 務 人 陳柏翔(即陳建呈)兼葉貴鳳(即葉麗煙)之繼承人 陳振泰 陳麒豪即葉貴鳳(即葉麗煙)之繼承人 陳小曼即葉貴鳳(即葉麗煙)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柏翔(即陳建呈)、陳振泰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參萬陸仟柒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陳麒豪、陳小曼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葉貴鳳(即葉麗煙)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柏翔(即陳建呈)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陳麒豪、陳小曼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葉貴鳳(即葉麗煙) 之遺產範圍與陳柏翔(即陳建呈)、陳振泰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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