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15

案號

TPDM-112-重附民-138-20250115-1

字號

重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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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林文翔告劉輝詐欺,還提起了民事賠償。但因為案情太複雜,要花很多時間才能審完,所以法院決定把這個民事訴訟移到民事庭去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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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38號 原 告 林文翔 被 告 劉輝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745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黃柏家 法 官 顏嘉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婷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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