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PDM-113-侵訴-43-20241025-2

字號

侵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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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YANDENGO BLAISE(法國籍) 選任辯護人 陳怡婷律師 劉向馗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YANDENGO BLAISE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延 長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 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嫌重大,且被告係利用在舞蹈教室教授學員跳舞之機會,對女性學員犯強制性交行為,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裁定被告自民國113年6月11日起羈押3月,並於113年9月11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三、茲因上開羈押期間將屆,本院依上開規定訊問被告,並徵詢 檢察官及辯護人意見後,審酌本案被告對於無深交之學員即A女、B女犯強制性交罪,且係於同日短時間內2度犯案,顯見其克制自身性慾、約束自身行止之能力有限,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再衡酌被告為外國籍人士,雖與我國籍人士結婚,亦已於113年8月間離婚,實難認其於我國境內有固定住居所;而趨吉避凶為人之常情,被告之家人親友俱在海外,與我國無其他連結,被告畏罪逃亡規避刑罰之可能性甚高,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等羈押之原因。考量本案被告所涉前開犯行之犯罪情節,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羈押對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限制之程度與比例原則等情,認若僅命被告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其他羈押替代手段,均無法確保其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亦無法防免被告逃亡,其羈押必要性仍存在。綜上,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3年11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玥                    法 官 張家訓                    法 官 王子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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