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等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PDM-113-智訴-3-20250116-1
字號
智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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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智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慧視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楊婷喻 被 告 林志峰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25540號,113年度偵字第40702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兼慧視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楊婷喻、被告林志峰 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後,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全部犯罪事實(見本院智訴第3號卷第50、51頁),本院於聽取檢察官、被告3人之意見後,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許柏彥 法 官 黃思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