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PDV-111-訴-3667-2025031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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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667號 上 訴 人 陳春惠 蔡政旺 蔡易辰 蔡易庭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嘉婉、劉昭良、何進宗間111年度訴 字第366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0萬5,414元(計算式:279萬5,414 元+47萬元+47萬元+47萬元=420萬5,4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7萬6,1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等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