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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周志龍發支付命令,但法院要求中信銀在五天內提出新臺幣117,533元的帳款明細或其他證明文件,不然就會駁回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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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志龍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未受清償數額新臺幣117,533元之帳款明細或其 他足資釋明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