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02
案號
TPDV-113-司聲-1365-20241202-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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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永豐商業銀行之前為了跟建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打假扣押官司,提供了340萬的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作為擔保。現在,建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同意永豐商業銀行把這些擔保品領回去,所以法院裁定准許永豐商業銀行可以領回這些擔保品。如果對這個裁定不服,可以在10天內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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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365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李宗冀 相 對 人 建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葉和軒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存字第八四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 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二年度甲類第一期中央登錄債券 擔保金新臺幣參佰肆拾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本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633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3,400,000元之中央登錄債券,並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13年度存字第84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 、同意書2紙、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士林地院113年度存字第846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