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28

案號

TPDV-113-補-2508-2024102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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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童聖權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確認債權不存在,但因為原告沒有繳裁判費,法院裁定要他五天內補繳11989元,不然就會駁回他的訴訟。如果不服訴訟標的價額的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後十天內提出抗告,並繳納1000元抗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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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08號 原 告 童聖權 訴訟代理人 劉旻翰律師 吳秉翰律師 洪誌謙律師 被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2,24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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