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PDV-114-補-88-20250321-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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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8號 原 告 黃枻諴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琳婷、黃柏瑞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姓名「黃枻誠」之記載,應 更正為「黃枻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孫福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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