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PEV-112-北簡-14070-20250117-3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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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40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春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寶生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其上訴利 益,則上訴人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31萬2,000元【計算 式:聲明42萬元-勝訴10萬8,000元=31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