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PEV-113-北簡-3325-20250113-1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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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325號 原 告 張文俊 訴訟代理人 陳英庄 被 告 董國正 訴訟代理人 許永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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