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30

案號

TPEV-113-北補-2676-20241030-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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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台灣萬事達金流公司告綸堡國際教育公司和何鉅凱,要他們還錢,金額是三萬九千多。但萬事達金流公司還沒交裁判費,法院說他們要在五天內補交一千元的裁判費,不然就駁回他們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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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676號 原 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陳嫚旎 上列原告與被告綸堡國際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何鉅凱間請求清償 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參萬玖仟壹佰壹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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