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智能分析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5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丞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754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丞軒犯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 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述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再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其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 二、經查:受刑人蘇丞軒因犯附表所示罪刑,分別經法院判決確 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判決、裁定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可參。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中,有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1、3、4、7、8),復有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2、5、6、9至13),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再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可按,自應依據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於各刑中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1年4月以上,附表合併裁判之刑期總和有期徒刑8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3月+9月+7月+7月+2年+2年10月)以下;審酌受刑人所犯雖均屬詐欺類型之犯罪,然犯罪手法略有差異,且其犯罪時間自民國107年6月28日起至110年1月18日止,已長達數年,難認全然相近;又其所侵害財產法益雖分屬不同被害人所有,惟並非屬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專屬法益,具有相當程度之重複性;再受刑人於法院審理附表編號11至13所示案件過程中坦認犯行,此部分應為其有利衡量,斟酌其罪數及其透過各罪所顯示人格特性、犯罪傾向,而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正必要性,並兼衡責罰相當原則與刑罰經濟原則,復參受刑人所表示書面意見(見定刑聲請切結書、本院查詢表)等情,定受刑人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黃紹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 詐欺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詐欺 (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3月(2罪) 犯罪日期 民國107年6月28日至107年10月26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自107年6月28日前某時至107年10月25日15時許) 108年3月12日 ①108年2月19日 ②108年3月15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042號等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1659號等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165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570號 110年度訴字第36號 110年度訴字第36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24日 110年5月6日 110年5月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570號 110年度訴字第36號 110年度訴字第36號 確定日期 110年2月2日 110年7月13日 110年7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058號(111年度執緝字第171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6788號(111年度執緝字第172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6787號(111年度執緝字第173號) 編號1至3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8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1245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取財未遂罪) 詐欺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詐欺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8年10月23日 108年10月30日 108年10月30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345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345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34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832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832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832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9日 111年12月29日 111年12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832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1748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1748號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29日 112年4月19日 112年4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524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525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525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得利罪) 詐欺 (詐欺得利未遂罪) 詐欺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2罪)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①108年1月17日 ②108年3月10日 108年3月9日 108年1月16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100號等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100號等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10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50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50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508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30日 111年11月30日 111年11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50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508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 確定日期 111年11月30日 111年11月30日 112年4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140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140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139號 編號7至8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350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編號9至10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50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3508號判決上訴駁回,再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 詐欺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詐欺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5罪) 有期徒刑1年1月(5罪) 犯罪日期 108年3月16日 ①110年1月15日 ②109年5月31日 ③109年6月17日 ④109年6月2日 ⑤109年6月19日 ①110年1月7日 ②110年1月15日 ③109年5月16日 ④109年9月9日 ⑤108年4月18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3100號等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738號等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73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50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14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142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30日 113年2月20日 113年2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2043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2043號 確定日期 112年4月20日 113年5月15日 113年5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139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7275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7275號 編號9至10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50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3508號判決上訴駁回,再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編號11至13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50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5142號判決上訴駁回,再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204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編 號 13 罪 名 詐欺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罪) 犯罪日期 ①109年12月28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年12月18日) ②110年1月11日 ③110年1月12日 ④110年1月18日 ⑤109年5月10日 ⑥109年5月13日 ⑦109年6月13日 ⑧109年5月4日及同年月10日 ⑨109年5月5日 ⑩109年5月15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73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142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2043號 確定日期 113年5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7275號 編號11至13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50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5142號判決上訴駁回,再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204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