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PSM-113-台附-26-20250102-1
字號
台附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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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台附字第26號 原 告 陳怡伶 被 告 陳柏融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定有明文。故附帶民事訴訟至遲應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向管轄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提起,更不得向第三審法院為之,否則原告之訴即屬不合法,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本件被告陳柏融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之刑事案件,業經臺灣 高等法院於民國113年5月14日以113年度上訴字第1019號為第二審判決,嗣經檢察官提起第三審上訴,現繫屬於本院,則原告陳怡伶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為損害賠償,顯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蔡廣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盧翊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