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06

案號

TPSM-114-台上-342-20250106-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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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陳潔祺因為加重詐欺案不服高等法院的判決而上訴到最高法院,但最高法院認為高等法院的判決沒有違背法律,所以駁回了他的上訴。簡單來說,就是陳潔祺詐欺案上訴失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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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342號 上 訴 人 陳潔祺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 國113年9月25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金上訴字第869號,起訴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3511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經原審審理結果,撤銷第一審針對上訴人陳潔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相競合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及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一般洗錢未遂罪)所處有期徒刑1年3月之量刑部分判決,改判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未遂犯規定減輕其刑,而處有期徒刑11月。已詳述其憑以認定量刑之依據及理由,核其所為之論斷,俱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足以影響其判決結果之違背法令情形存在。 二、上訴意旨僅泛以「原判決既昧於事實,又有證據漏而不審, 殊難令上訴人甘服」等語為其理由。惟查,上訴人此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綜上,應認上訴人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莊松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淳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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