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YDV-113-訴-17-2024123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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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7號 原 告 劉薏婷 訴訟代理人 邱俐馨律師 被 告 張德龍 陳欣如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玥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30%,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萬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甲○○於民國101年7月23日登記結婚, 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原告與被告甲○○婚後生活本屬和睦。然於111年10月間,原告發現與被告甲○○同任職於廣安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同事即被告乙○○,竟於明知被告甲○○為有配偶之人之情況下,分別於111年12月5日、同年月8日僅著內衣與被告甲○○視訊;於111年12月9日、112年2月1日、112年3月9日則赤裸上半身與被告甲○○視訊;於112年2月13日與被告甲○○共同從桃園市平鎮區莫尼旅店(下稱系爭旅館)退房後駕車離開等行為,被告乙○○與被告甲○○間之互動往來顯然已逾越一般社會男女來往份際;況被告2人並持續於附表所示時間互相傳送曖昧訊息內容(詳如附表所示),且以「老公」、「老婆」互相稱呼對方;甚者,被告甲○○更以「我幹嘛要擔心?吸到豬妹妹 老婆哪裡還有空讓我小命不保?」、「騙人,昨天根本沒太多花招」、「那下次進去三秒就射,滿足老婆時間太久的抱怨」、「我最愛跟老婆愛愛了因為你都不會侷限我,但我又怕你會不舒服,我都不敢提」等充滿性暗示之內容傳送予被告乙○○;被告乙○○則以「老公我屁股大腿有點酸…」、「時間很久啊」、「不舒服,我會說」等語回應被告甲○○,足認被告2人已有發生多次性行為之事實,兩人間顯非單純朋友關係,被告2人之種種言行舉止已破壞原告與被告甲○○婚姻關係之圓滿和諧,令原告遭受劇烈之精神上打擊,已逾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況由附表編號4所示,被告2人竟聯手相互配合,以變更帳號名稱、刪除通訊軟體、使用備用手機等方式,企圖掩飾被告2人間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之交往行為,可見被告乙○○確實知悉被告甲○○為有配偶之人,準此,足認被告2人所為顯違一般社會男女來往常情,已達破壞原告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甚鉅,致原告身心受創、家庭破碎、精神遭受莫大之痛苦,原告與被告甲○○更因此於113年8月28日經法院調解離婚,並於113年9月9日辦理離婚登記,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提出之書狀所為之 聲明及陳述略謂:被告甲○○婚後因與原告價值觀差異過大,婚姻期間多有爭執,已多次談及離婚,被告甲○○與原告間之婚姻關係應無值得保障之幸福婚姻內涵,縱使被告甲○○與被告乙○○間確有逾越一般社會男女來往份際而有親密行為,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不高,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顯然過高。另原告提出被告2人間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視訊通話截圖照片等證據(下稱系爭截圖照片),均係未經被告甲○○同意,擅自破解被告甲○○持用手機密碼而違法取得,嚴重侵害被告甲○○之隱私權,所取得之證據應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證據使用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二)被告乙○○部分:縱認被告乙○○與被告甲○○間有逾越一般男 女正常交往分際之行為,惟原告與被告甲○○間之婚姻本有不睦,婚姻早已破裂,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實屬過高。況被告乙○○早於111年年底即向被告甲○○表示應不再往來,惟被告甲○○仍持續向被告乙○○情緒勒索、語帶威脅,並會至被告乙○○工作地點盯哨,致被告乙○○心生畏懼不敢貿然快速斬斷與被告甲○○間之往來互動;又原告未經被告甲○○同意即窺探其手機,進而翻拍被告甲○○手機內留存之被告2人間之對話內容、傳送照片等而取得系爭截圖照片,以此方式取得被告乙○○非公開之照片,原告此舉已侵害被告乙○○之隱私權,違反刑法第315之1條第2款之規定,是以,原告於本件提出之被告2人間之系爭截圖照片等證據應無證據能力。又原告復將違法取得之被告乙○○上半身正面裸露之照片等個人隱私資訊散佈於原告使用之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帳號之限時動態,供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已足生重大損害於被告乙○○之名譽權及隱私權,被告乙○○亦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對於原告上開侵權行為,請求原告賠償精神慰撫金60萬元,並依法主張與原告本件之請求互為抵銷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見本院卷第158-164頁) (一)原告與被告甲○○於101年7月2日登記結婚,育有二名未成 年子女;於113年8月28日經法院調解離婚,於113年9 月9日辦理離婚登記。 (二)被告甲○○、乙○○原均任職於廣安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兩人 為同事關係;被告乙○○知悉被告甲○○為有配偶之人。 (三)被告乙○○分別:1、於111年12月5日、111年12月8日僅著 內衣與被告甲○○視訊;2、於111年12月9日、112年2月1日、112年3月9日上半身赤裸與被告甲○○視訊;3、於112年2月13日與被告甲○○共同從桃園市平鎮區莫尼旅店(即系爭旅館)退房後駕車離開。 (四)本院卷第47頁、第59-67頁、第71-79頁所示對話紀錄截圖 照片,均為被告乙○○與被告甲○○間之對話紀錄(具體內容詳如附表所示)。 四、本件兩造爭執之點,應在於:原告主張配偶權被侵害,依民 法第184 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3項請求被告乙○○、甲○○連帶賠償原告新臺幣100 萬元,是否有理由?茲分述如下: (一)原告主張被告2人行為共同侵害原告之配偶身分法益且情 節重大,為有理由: 1、按民事訴訟法對於證據能力並未設有規定,關於涉及侵害 隱私權所取得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應綜合考量誠信原則、憲法上基本權之保障、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等因素,衡量當事人取得證據之目的與手段、所欲保護之法益與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如認符合比例原則,則所取得之證據具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07號判決要旨參照)。且民事訴訟之目的在解決紛爭,維持私法秩序之和平,及確認並實現當事人間實體之權義關係,為達此目的,有賴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就未得相關當事人同意而擅自(違法)取得之證據,究竟有無證據能力?尚乏明文規範,應從誠信原則、正當程序原則、憲法權利之保障,違法取得證據侵害法益之輕重,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等加以衡量,非可一概而論。而配偶雙方應互負忠誠之義務,為法律所保護之身分法益,在民事上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規範之適用,配偶間各自生活上之隱私權,在配偶應互負忠誠義務下,應有所退讓。且因類此配偶違反忠誠義務行為,在本質上具有高度隱密性,證據取得本極困難,苟取得之證據具有相當之重要性與必要性,取得之行為又係以秘密為之,非以強暴或脅迫等方式為之,基於裁判上之真實發現與程序之公正、法秩序之統一性或違法收集證據誘發防止之調整,綜合比較衡量該證據之重要性、必要性或審理之對象、收集行為之態樣與被侵害利益等因素,即非不得採為裁判基礎之證據。本件被告2人固均辯稱原告未經被告甲○○同意,擅自破解被告甲○○持用手機密碼而違法取得系爭截圖照片,不得作為證據等語。然原告辯稱系爭截圖照片並非以不法竊錄或植入後門軟體即時轉傳、持續監控等嚴重侵害隱私權、人性尊嚴等方式取得等語。本院審酌被告甲○○並未爭執系爭截圖照片之真實性,且被告乙○○亦不否認有於112年2月13日與被告甲○○共同自系爭旅館退房後駕車離開之事實,顯然被告2人確曾共同出入系爭旅館等事實應為真實。而被告甲○○復未能舉證原告有以強暴、脅迫等違反其自由意願之方式而自其持用之手機內取得系爭截圖照片,則原告是否係使用被告甲○○前曾告知之手機密碼,或基於與被告甲○○間之夫妻日常生活關係而於無意間知悉其手機密碼,進而在面對現時不法侵害其配偶權之情況下,考量侵害配偶權行為多係隱密為之,蒐證不易,如將來提起民事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訴訟,均須由其負舉證之責,其為防衛自己之權利而透過以平和方式所獲悉之密碼登入被告甲○○之持用手機,進而取得系爭截圖照片,作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訴訟之證據資料,考量原告取得系爭截圖照片之手段平和,且非持續、長時間不法侵害隱私權,亦非以強暴、脅迫方式取得,兼衡系爭截圖照片於此類案件中具相當之重要性及必要性,原告確有使用該等證據維護其身分法益之訴訟權益,並促進法院發現真實,惟若非藉由此種方式,實難取得此類證明高度隱密性行為之證據,經利益權衡後,應認原告得以自被告甲○○持用手機內取得之系爭截圖照片作為證據方法。被告2人抗辯原告所提系爭截圖照片不具證據能力等語,尚難憑採。 2、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婚姻乃男女雙方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締結之身分契約,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關係之完整享有人格利益,故於婚姻關係中,當事人間互負有貞操、互守誠信及維持圓滿之權利與義務,此種利益即民法第195條第3項所稱之「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即配偶權。而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倘其情節重大,行為人即應依上開規定對被害人負非財產上即精神慰撫金之損害賠償責任。經查,被告2人對於有於112年2月13日共同出入系爭旅館一事既不爭執;且被告乙○○對於有與被告甲○○間為如附表所示之對話內容一節,亦不爭執,準此,依據附表編號2所示對話內容顯可判斷被告2人間確曾有性行為之事實,堪予認定。被告2人如系爭截圖照片及附表所示之交往互動實已逾越我國社會一般對於有配偶之人與異性友人間正常往來情誼之合理認知,而屬有相當親暱程度之男女情感往來,堪認已達破壞原告與被告甲○○之間婚姻關係、家庭共同生活之互信基礎程度,顯非身為配偶之原告可得忍受,被告2人上開行為自屬共同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身分關係之法益,且加害情節重大,是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95條第1、3項規定,請求被告2人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即屬有據。 (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30萬元,為有理由;逾 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 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裁判要旨參照)。經查,原告與被告甲○○結婚逾10年,被告甲○○自111年12月起即陸續以如系爭截圖照片及附表所示之方式,與被告乙○○共同破壞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最終導致原告與被告甲○○於113年9月9日離婚登記,解消婚姻關係,對原告所造成之傷害可謂不小,本院審酌兩造陳報之學經歷及兩造如卷附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之所得及財產(見本院不公開卷),暨被告甲○○、乙○○共同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之行為態樣、對原告婚姻生活之圓滿所造成破壞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上損害應以30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核屬過高,不應准許。 五、按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民 法第339條定有明文,其立法目的在保護債權人即侵權行為被害人之利益。經查,被告乙○○抗辯原告將被告乙○○正面上半身裸露之照片張貼於原告個人LINE帳號之限時動態供不特定人瀏覽,侵害被告乙○○之隱私權、名譽權,被告乙○○得基此向原告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60萬元,被告乙○○得以上開對原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債權與原告本件之請求為抵銷云云。然本件被告乙○○既基於侵害配偶權之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甚鉅,致負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務,依前述條文之規定,被告乙○○自不得主張抵銷,故被告乙○○上開抗辯應為無理由,全不足採。 六、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3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損害賠償債務,其給付並無確定期限,原告起訴狀繕本於113年4月16日送達被告乙○○、甲○○,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89-91頁),是原告請求被告乙○○、甲○○給付自113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自屬有據。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95條第 3項、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30萬元,及自113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八、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 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就敗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另被告就原告勝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民事訴訟法第85 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附表: 編號 時間 發話人 發話內容 備註 1 112年3月4日 甲○○ 老婆 他回來了 明天我會下載回來 乙○○與甲○○Signal對話紀錄畫面截圖照片(見本院卷第47頁) 乙○○ 好 甲○○ 我在陽台看到他 老婆 愛你 老婆 你呢 乙○○ 愛你 老公 先刪吧 甲○○ 收到 知道 老婆 早點睡 明天再聊 我愛妳 2 112年5月21日 乙○○ 你怎麼會不擔心? 乙○○與甲○○Line對話紀錄畫面截圖照片(見本院卷第59-65頁) 甲○○ 少找一次跟豬妹妹談情說愛的機會(回覆乙○○所傳送「是少一次人與人連結」) 乙○○ 上個月就是這樣 所以有想過 這個月是不是也一樣 (回覆甲○○傳送「重點老婆怎麼覺得 這個月他沒辦法全數跟你?他有暗示你嗎」) 這樣說好一些 (回覆甲○○傳送「少找一次跟豬妹妹談情說愛的機會」) 甲○○ 我幹嘛要擔心? 吸到豬妹妹 老婆哪裡還有空讓我小命不保? (回覆乙○○傳送「你怎麼會不擔心?」) 乙○○ 老公 要中午了 準備帶小孩去吃飯 甲○○ 老婆 如果透過媽媽去問他 會不會比較好?這樣你可以置身事外又能瞭解他跟媽媽的實際情況 (回覆乙○○傳送「是呀 這個問題我也都預想過」) 早知道拎杯昨天先狂虐豬妹妹今天你就沒法 調皮了 乙○○ 媽媽才懶的說這些 (回覆甲○○傳送「老婆 如果透過媽媽去問他 會不會比較好?這…」) 甲○○ 噗 乙○○ 尤其是對他 甲○○ 果然 乙○○ 什麼?? 甲○○ 我知道啊!看事辦事吧 該給壓力就反彈一下 (回覆乙○○傳送「對呀」) 騙人 昨天根本沒太多花招(回覆乙○○傳送「老公我屁股大腿有點酸…」) 認真啊 小兒科 (回覆乙○○傳送「你認真?」) 什麼叫深刻體會呢? (回覆乙○○傳送「所以昨天微酸的感覺沒有深刻體會呢?」) 乙○○ 這個我知道 大概就是這樣的模式吧 甲○○ 你已經連講好多次 不是腳酸腰痠屁股酸 請問老婆一下 還有嗎?不要一次講完 (回覆乙○○傳送「老公 我屁股大腿有點酸…」) 乙○○ 時間很久啊 (回覆甲○○傳送「騙人 昨天根本沒太多花招」) 甲○○ 彈力效果不大 (回覆乙○○「這個我知道 大概就是這樣的模式吧」) 乙○○ 那我要好好想一下對症下藥了 (回覆甲○○傳送「認真啊 小兒科」) 甲○○ 那下次進去三秒就射 滿足老婆時間太久的抱怨 (回覆乙○○傳送「時間很久呀!」) 乙○○ 用精神壓力 不是一二天的 (回覆甲○○傳送「彈力效果不大」) 甲○○ 這是你該煩惱的 (回覆乙○○傳送「那我要好好想一下對症下藥了」) 嗯哼 (回覆乙○○傳送「用精神壓力不是一二天的」) 3 不詳 乙○○ 不舒服 我會說 (回覆甲○○傳送「我怕老婆不喜歡還是不舒服不太敢提啊」 乙○○與甲○○Line對話紀錄畫面截圖照片(見本院卷第67頁) 甲○○ 麻煩請你自己想自己的回答 不要效仿我 (回覆乙○○傳送「拷貝被發現」) 乙○○ 我要沖水了 甲○○ 我最愛跟老婆愛愛了 因為你都不會侷限我 但我又怕你會不舒服 我都不敢提 (回覆乙○○傳送「不舒服」) 乙○○ 明天打給你 甲○○ 好 老婆 回去騎慢點 你一整天沒吃了 回家吃飽一點 4 112年3月5日 甲○○ 老婆 老婆出門小心騎車 乙○○與甲○○Signal對話紀錄畫面截圖照片(見本院卷第73-79 頁) 乙○○ 現在出門 甲○○ 小心騎 注意安全 乙○○ 電話? 甲○○ 可以啊 老婆打嗎 語音通話來電(10:09) 乙○○ 我覺得 你還是要有一支備用手機放大車上 就上次我說的方式 甲○○ 我有想過 你還有問儀瑄嗎? 乙○○ 有啊 就上次問的 甲○○ 我是這樣想 用備用機一樣可以跟你聊 程式不用刪 這樣備用機可以加你的賴跟私人程式。我下班後就放大車上 乙○○ 我也是這樣想 甲○○ 回到家 就用我私人手機跟你聊完再刪程式 這樣呢?老婆 你上次問的 已經快一個月的事了! 乙○○ 等一下 老師說考試的東西 我認真聽 甲○○ 你不是說你不喜歡?外觀差沒關係啊 可是視訊跟通話 下載程式沒影響就好 乙○○ 老公 我還是想 我們是不是 用別的程式? 甲○○ 別的程式 會比較好嗎 備用機跟我手機另外下載程式哪個比較好 乙○○ 我是想說 這個程式暫時不要用下載新的來用 甲○○ 之前你找過新的 可是都不好用之前我們試過2-3個程式 沒有像這個用的習慣 不是不能視訊 不然就是英文版本 備用機好處是 可以用賴 也可以下載我們的程式 乙○○ 我想想好了 甲○○ 好 乙○○ 也是啦 line的話 真的比較好 甲○○ 對啊!這樣我跟你也不需要重複刪除下載 乙○○ 是沒錯 甲○○ 老婆辛苦你的腦袋了 老婆想看看 乙○○ 老公你是不是要好好的珍惜我?那我問你 要怎麼禰補我? 甲○○ 我一定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