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17

案號

TYEV-113-桃簡-1859-20250117-1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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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華南商業銀行告陳衍舜(舜心商行)借錢不還。陳衍舜沒出庭也沒提交書狀。法官採信華南銀行的說法,判陳衍舜要還錢,包含本金308,320元,還有利息和違約金。如果陳衍舜不服判決,可以在20天內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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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185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徐彥平 被 告 陳衍舜舜心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8,32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8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7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故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10年9月24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500,000元,並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9月27日起至115年9月27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自110年9月27日至111年6月30日止,按年利率1%計算,自111年7月1日至115年9月27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155%機動計算(本件為2.875%)。如遲延還本或付息,除按前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同全部到期。詎被告自113年6月28日起即未遵期清償,尚欠本金308,32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約 定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暨申請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存證信函等件為憑(本院卷第6至14頁),至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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