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31

案號

ULDM-113-聲-887-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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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柏元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3年度執字第30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柏元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柏元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2年度台抗字第313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第488號、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是以,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6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12年度虎簡字第163 號、112年度簡字第94號、113年度虎簡字第34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且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業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91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90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案件之判決書、裁定書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附表所示編號1至5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既皆係受刑人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判決確定前所違犯者,依據前揭說明,自應併合處罰之,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㈡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4號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13年度聲字 第391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90日確定,依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5之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遵守外部界限外,並應在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加計其餘宣告刑之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爰審酌受刑人歷次犯罪情節、所生危害,各罪行為時間間隔,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附表各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裁量內部性界限,並參酌受刑人屆期未回覆陳述意見調查表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然此僅為檢察官執行其應執行刑時,應予扣抵之問題,自仍得併予定其應執行刑(最高法院82年度台抗字第313號裁定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程序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雅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罪 詐欺罪 詐欺罪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拘役20日 拘役40日 拘役20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8月30日 111年9月2日 111年9月10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303、9858、11073、112年度偵字第623、2889號 同左 同左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94號 112年度簡字第94號 112年度簡字第94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9日 112年8月9日 112年8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94號 112年度簡字第94號 112年度簡字第9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9月19日 112年9月19日 112年9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⒈編號1至4之刑,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91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90日確定。 ⒉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03號(已執畢)。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得利罪 詐欺得利罪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11月12日17時30分許 111年11月12日18時43分許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928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71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虎簡字第34號 112年度虎簡字第163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12日 113年8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虎簡字第34號 112年度虎簡字第16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4月10日 113年10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⒈編號1至4之刑,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91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90日確定。 ⒉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03號(已執畢)  。 ⒈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0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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