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07

案號

ULDV-113-司促-3556-20241107-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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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份雲林地方法院的民事裁定。林坤勇對法院之前的裁定提出異議,但還沒繳裁判費。法院現在要求他在收到裁定後五天內補繳一千元,不然就會駁回他的異議。這次的裁定結果是不能再上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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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56號 異議人 即 債 務 人 林坤勇 代 理 人 郭承昌律師 一、上列異議人對本院113年10月23日113年度司促字第3556號民 事裁定提出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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